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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十分重要

来源:s  发表时间:2024/6/3 18:30:56  点击次数:【913】


卫生监督员在在日常的监督检查中,经常会发现用人单位工作场所中正在作业的劳动者不能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其中大多数劳动者表示企业有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给自己,但因为憋气佩戴不舒服、佩戴不方便等原因并未按正确方式佩戴甚至不佩戴,即使是佩戴了也未能及时进行更换。


劳动防护用品,根据《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是指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


劳动防护用品供劳动者个人随身使用,是保护劳动者不受职业危害的最后一道防线。当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尚不能消除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危险及有害因素,达不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也暂时无法进行技术改造时,使用防护装备就成为既能完成生产劳动任务,又能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一种手段。

在生产当中,一部分劳动者因为劳保用自品穿戴不全或不正确而造成了伤害,有的后果很严重。但更多的劳动者也因为劳保用品穿戴齐全而避免了工伤事故的发生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影响。

根据《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以下十大类:

(一)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头部伤害的头部防护用品。

(二)防御缺氧空气和空气污染物进入呼吸道的呼吸防护用品。

(三)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眼面部伤害的眼面部防护用品。

(四)防噪声危害及防水、防寒等的听力防护用品。

(五)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手部伤害的手部防护用品。

(六)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足部伤害的足部防护用品。

(七)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躯干伤害的躯干防护用品。

(八)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损伤皮肤或引起皮肤疾病的护肤用品。

(九)防止高处作业劳动者坠落或者高处落物伤害的坠落防护用品。

(十)其他防御危险、有害因素的劳动防护用品。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另外,安全生产相关法律也有明确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版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权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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